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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因素影响,楼市调控政策措施的影响力才是核心原因,很多投资投机需求离场,刚性需求日益观望正推迟购买计划。 去年春节期间虽然成交低迷,但借机看房者不少,导致春节过后成交量迅速提升,但今年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也不大。据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统计,武汉今年2月份预计开盘总量为16个,推盘量较上月继续减少7个。其中,纯新盘仅4个,其余均是老盘加推项目。 (记者 陈珂)
36岁村民梁某成功获救 人民网贵阳1月28日电 2012年1月27日下午,因阴雨渗透导致贵州省关岭县花江镇云桩村哥卡组突发山体垮塌事故,36岁梁某被碎石掩埋。经关岭县消防大队官兵联合当地镇村干部及群众紧急救援,目前被困人员已成功获救,未出现人员伤亡。当日晚19时,关岭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辖区花江镇云桩村哥卡组发生一起山体垮塌事故,有一名人员被碎石埋压,现场情势十分危急。接到报警后,关岭县消防大队迅速出动10名官兵、2台消防车火速赶赴现场处置。19时56分,救援消防官兵到达花江镇云桩村。因连日来突降大雨,本就崎岖泥泞的山路越往前,路就越发难行,眼见前面浓雾越来越大,车辆几乎是“投石问路”一般在行进。为最快抵达事故现场,救援消防官兵携带破拆、救生、照明等相关器材,跑步赶赴现场。20时10分,救援消防官兵抵达事故现场,经询问得知:被困人梁某,男,36岁,系关岭自治县花江镇云桩村哥卡组人,出事地点为梁某楼房后院墙壁夹缝中。据其家人介绍,当日下午6时左右,梁某在家后院劳作,其母亲在厨房煮饭,突然,其母亲听见后院传来一声凄厉的叫喊声,老人家闻讯后叫来亲戚上前一看,发现儿子被山体垮塌下来的碎石掩埋。了解情况后,救援消防官兵迅速以垮塌中心为基准点,前后左右各设立四名救援消防官兵为警戒观察哨,防止因持续下雨导致再一次垮塌。同时派出1个救援小组深入事故中心地带,进一步查明事故现场情况和被困人员情况,并利用各种救援装备,务必以最快的时间将其救出,为医护人员救治争取宝贵时间。由于出事地点为两面墙壁之间的夹缝,宽度仅容两个人通过,加之另一面墙为楼房的承重墙。为尽快找出被困梁某的位置,救援消防官兵通过由现场周边向事故中心区域展开搜救的方式,利用铁锹、铁铲等救援工具对事故现场的泥土和碎石进行挖掘。20时50分, 经过近30分钟的奋力挖掘,救援消防官兵发现了被困梁某的双腿。由于山体垮塌下来的多为碎石头,在确定出被困梁者的位置后,为以最快的速度救出梁某,救援消防官兵利用凿岩机朝梁某四周打下钻孔,随即用铲子或徒手把碎石清理掉,然后再利用凿岩机对碎石进行破拆,22时许,被困梁者被成功救出,并送往120急救车。据介绍,山体垮塌的直接原因是连日持续阴雨,导致土层松软脱落,瞬间大量滑落。为确保群众安危,当地政府已展开对群众危房排查,及时转移有潜在危险的群众。当地消防部门提醒居住在土崖、陡坡附近的群众,持续阴雨之后即便是晴天,土质也会发生变化,大家切莫麻痹大意,一定要随时监测,如果发现墙体或者地面出现裂缝,应尽快撤离。(人民网)
资料图:秦晖教授作者系清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文章目录:之一:关于地权的真问题现在有些人号称是为农民讲话的,可是不知为什么他们总是把农民说得如此不堪,似乎农民根本不懂得珍惜土地,地权一交给他们,就会给喝酒赌博败光了,只有官府才会替他们看住土地,不让他们挥霍掉!难道这些年来人们看到的事实不是完全相反吗?真正挥霍土地、胡圈乱占的是谁?难道是种田人?有人说农民要靠土地养老,所以不能把地权交给他们,以免他们挥霍掉了,失去“保障”。照这种逻辑,如今许多农民在种地赔本的情况下实际上是靠打工挣钱、存钱养老的(这也是我们现在以不能允许“贫民窟”为理由阻止他们移民城市,只许他们在城里出卖青春,从而形成“农民工返乡”的所谓“35岁现象”所带来的必然结果)。那么我们的官员是否也可以以“养老钱是最后保障,农民不能私有”为理由没收农民的存款?更有甚者,自古以来(如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如此)农民还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请问按上面的逻辑你是否要把他们的儿子也“收归公有”呢?之二:评“无地则反”说铁的事实表明:在包括印度、拉美在内的绝大多数地方,也包括传统时代的中国(我曾有专文论述),导致地权集中的主因都是不受制约的专制权力,而不是“小私有者自由买卖”。“无地则反”是否如此我们姑且不论,说“耕者有其田”就必然会导致“耕者无地”,进而造成“无地则反”,我以为这完全是无稽之谈。之三:“使用着”不等于“使用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也确实不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样子。不仅农地常常在承包期内被“调整”,农地转为非农业用途,无论是公益性建设还是开发商的赢利项目,基本都是按“征地”(“土地征收征用”)的模式进行。既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所有权,也无需向农民购取土地使用权。如此看来,今天农民在维护其“佃农”权利方面尚有很长的路要走,“佃权”没有保障,“永佃”又从何谈起,更不用说争当“自耕农”了。换言之,在地权问题上如今的根本症结在于我们的许多机构权力不受制约,因而农民的权利,无论是意识形态禁忌的还是不禁忌的,纸面上许诺了的还是没许诺的,都得不到尊重和保护。之四:官府自律能够遏制“圈地运动”吗?说绝对的土地私有权有弊病的话,那绝不是什么农民自由卖地造成“土地兼并”和“无地则反”,而是相反,由于土地私有条件下农民难以被赶走,一些特殊区位的地权私有如果绝对化,确实可能影响公共设施建设与国土整治。正因为如此,如今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有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对土地私有权的限制还是比对其他财产私有权的限制为多,而公共干预的保留也比对其他私有财产的干预大。原则上只要通过民主法治程序真正证明是基于重大公益目的,西方政府也是可以“征地”的,亦即在以合理价格达不成购地协议时,国家为公益可以行使最终定价权,以免区位垄断者无限要价。只是在民主法治条件下,他们行使这种权力的制约条件极为严格,甚至可以说很“苛刻”。因此滥用这种权力大搞“圈地运动”是不可能的。而我们这里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曾说:限制农民地权如果说有理由,也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前提。在缺少此种前提的情况下,地权归农就应该比西方的条件下更有必要,或者说强调农民地权在中国当今条件下比之在西方,肯定是利更多、弊更少。之五:农民反对地权归己吗?这样,地权归农如何实现就比当初复杂了。如今不少人说调查表明相当比例的农民不赞成“土地私有化”,我觉得至少在上述过程发展得比较典型的地区,出现这种调查结果并不奇怪。但是这就跟国企改革的情况一样,农民与其说是反对“私有化”,不如说是反对不公正的私有化方式。这就像改革之初,如果取消人民公社不是以平分土地的方式,而是把公社宣布为社长的私人庄园,赶走农民或令其给社长打工,你说农民能干吗?实际上,如今不少农民不仅不赞成固定现状的“私有化”,而且反对“公有制”下的“30年不变”,要求进行土地重分。之六:以维护农民权利为核心推进地权改革如果地权能够归农,或者更广泛地说,如果农民的各种现代公民权利能够在土地问题和其他问题上得到实现,那么无论在“农户所有”还是“社区所有”的基础上,农民都可以行使这些权利形成各种联合,包括左派朋友的各种建议也都有了一试的基础:从“欧文村”到“喀拉拉邦”,从蒙德拉贡到罗奇代尔,从基布兹到莫沙乌,不都是这样发展起来的吗?人民公社时代南街村一直贫穷落后,而农民有了分田单干的自由后,坚持“公社选择”的南街才异军突起。那么将来地权若能归农,我们又何愁没有更多的南街村(假如它的确反映了农民意愿的话)?1 2 3 4 5 6 7 8上一页下一页
之一:关于地权的真问题新农村建设更加凸显地权争论众所周知,如今的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扩大“公共品”投入,这本来是政府本着“多予少取”的原则为农民办的好事,但我国的体制制约往往会形成“权责颠倒”,把为农民尽服务之责变成向农民行管制之权。于是一些地方在新农村建设中出现了对农民“不肯”合作的抱怨。有的提出“免征农业税后对农民的约束机制消失了”,要求重建这种“约束”①;有的地区明确指示“要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新农村建设工作得以顺利实施”②。结果在这些地方,新农村建设往往变成一场“收地拆房运动”。这使这些年来一直存在的土地制度争论出现两极化的趋势:在一些人担心“收地拆房运动”蔓延而又一次出现土地私有呼吁的同时,另一些人却为顺利进行“收地拆房”而要求改变现行承包制,在“集体”的名义下进一步弱化农民地权。其实,抛开各种术语游戏,土地问题的实质是不难理解的。无论如何,我们的土地并不是无主的。它的处置权(无论叫所有权还是叫使用权)总得有人掌握着。有人说我们的农村土地不是国有制,也不是私有制,而是“集体所有制”。但正如我在《什么是“集体所有制”》③一文中指出的:各市场经济国家民法体系关于产权的规定中并无“集体所有制”提法。这是因为:世界上从来没有非官非民的“集体”,如果老百姓根据结社权自由结成民间性集体,例如农会、民间合作社和股份公司,那就是私有制(西语private本来就有“民间的”“非官方的”之意,并不仅指个人或自然人所有,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成为private性质的权利主体);而如果是身份性或强制性的官办“集体”,例如人民公社,那就是官府所有的一种形式。不在于“公私”,而在于“官民”任何“主义”下的人类社会都要建立公共秩序,因此就有了管人的和被管的,或者说,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之别。宪政民主体制下官为民选,官权民授,官民间有委托代理关系。然而谁接受谁的委托是不同的,通过多元社会的代议政治,贫民富民各自委托“代表”形成左右分野。因此可以说这种体制下官民分野模糊而民间阶级分野突出。而不同的阶级对“所有制”可能有不同偏好:富民求护产,偏好于私有;贫民图保障,偏好于“集体”。当然这只是“可能”,笔者无意把阶级偏好与所有制偏好的关系简单化、凝固化。但无论如何,那时公有私有各依民好,或左或右颇堪一争。而非宪政民主国家则不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因此虽然过去意识形态强调传统时代的民间贫富差别,把“官”说成只是“富民”的“代表”,但事实上既无委托,何言代理?酷吏虐民无分贫富,仁者惠民贫富皆泽。秦之商鞅有言:“国强则民弱,民强则国弱。”宋司马光说:“天下财富止有此数,不在官,则在民。”无论真实的史料,还是折射社会现实的《水浒》等作品,都反映出那时民间贫富对立不明显,而官民分野却很突出。官垄断不等于民福利,放任官不等于民自由。公有私有既不依民好,或左或右亦何堪一争。可以说这是前宪政社会的通例。所以在这种传统下,抽象地谈集体、个体意义是不大的。归根结底,掌握地权的不是老百姓(农民),就是官府(官员)。如果农民有结社权,可以自由结成“集体”,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这种集体,并没有原则上的区别(在国外民法中它们都算“私有”)——即便有区别,农民自己也可以做出选择,而无须他人越俎代庖。但如果农民并无结社权,那么土地归农户还是归官办“集体”,实际上就是土地归农民还是归官府之别。那么,从有利于农民的角度讲,从对农民“多予少取”的角度讲,地权是归农民(农户或民间性集体)好,还是归官员(官府或官办集体)好,难道还有疑问吗?农民的命根子,就不能交给农民?我曾经指出,以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为理由反对地权归农,是一种颠倒权利义务的怪论,它把“国家责任不能推给个人”颠倒为“国家可以剥夺个人权利”,实在是很荒谬的。但是在权利义务概念极其混乱的当下中国,这种怪论居然被双方接受。如今有人极力强调土地是“最后保障”,对农民非常重要,并以此作为土地不能归农民的理由。而主张地权归农的一些人为了反驳之,有时便说现在谋生不必种地,土地重要性下降了。我以为双方的逻辑都是非常奇怪的。如果土地对农民很重要,他们就不能拥有它,只有可以弃如敝履的东西他们才能拥有吗?这叫什么话呢!难道相反的逻辑不是更合理吗?如果土地是一般财产,有什么理由要让官府垄断起来?如果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那就更不能由着官员随意处置了。现在有些人号称是为农民讲话的,可是不知为什么他们总是把农民说得如此不堪,似乎农民根本不懂得珍惜土地,地权一交给他们,就会给喝酒赌博败光了,只有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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